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资讯通告:     欢迎常州的朋友通过QQ在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在线咨询常州律师QQ:825865666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常州法律咨询网 >> 文章 >> 法制新闻 >> 正文

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5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Tags:继承权  
责任编辑:wcoat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联系我们

    • 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常州)
      地址:常州市长江中路285号(机械新村6路公交车回车场斜对面)

      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
      常州法律咨询热线:
      13775213890 薛英泽律师
      (仅限于常州法律咨询业务联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