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一):薛X X 男 1946年8月6日生 汉族 常州市X X区人
住址:常州市X X区X X镇X X村委X X村X X号
原告(二):严X X 女 1948年6月16日生 汉族 常州市X X区人
住址:同上
被告(一):薛X X 男 1969年1月9日生 汉族 常州市X X区人
住址:常州市X X区X X镇X X街X X号
电话:
被告(二):薛X X 女 1971年8月16日生 汉族 常州市X X区人
住址:常州市X X区X X镇X X路X X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X X元、护理费X X元、医疗费X 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是两原告的儿子和女儿。
原告(二)于几年之前患X X病,现已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长期卧床,大小便以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来照顾,并且每月需要固定用药,每月的医疗费一般为600元左右,而原告(一)也已年老体弱,已无力护理原告(二),所以请人护理是必须的。
原告认为,按照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凭两原告的微薄收入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而两被告完全有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为依法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X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1974年生,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