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止后能否恢复执行?
问:2003年11月4日,老卢因承包机砖厂缺少资金,向小朱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2006年12月中旬归还。届期,老卢以现金及机砖折款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1.8万元,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法院对本案中止执行。
2009年12月,小朱发现被执行人老卢已回家,建房屋一幢,购买小车一部及其他生活用品等,且开有一间店铺。那么小朱能否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强制执行?
【常州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导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老卢已回家,建房屋一幢,购买小车一部,且开有一间店铺,证明老卢有可供执行财产,有履行能力,中止的情形自然消失。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小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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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生,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