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周XX 女 1978年11月2日生 汉族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村XX号
被告(一):巢XX 男 1978年8月12日生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XX镇XX村委XX村XX号
邮寄地址:常州市XX新村XX幢XX单元XX室
电话:XX
被告(二):常州XX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XX路XX号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9432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7元、误工费22811.7元、交通费297元、电动车修理费470元,以上合计118918.75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23000元,要求被告支付95918.75元。其余费用待第二次手术后再一并予以主张;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15日,被告(一)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二)所有的苏DXX小型出租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在XX路XX路口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一)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于同日由急救中心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于2009年8月9日出院。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XX
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薛英泽 律师
2010年3月17日

1974年生,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