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故意伤害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特别是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态度端正,悔罪态度相当明显。
二、被告人属于初犯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故作为酌定情节,望法庭予以考虑。
三、本案中徐某之轻伤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属刑法上多因一果的关系,请法庭考虑。
四、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既是被告人,但他同时也是受害人,也构成了轻伤,身体上也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请法庭能酌情考虑。
五、被告人系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而妻子也没有工作,该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六、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方面
本案的被告人陈某和受害人徐某本系朋友关系,又加上都是一个镇上的老乡,双方之前并没有任何仇怨,此次只因双方酒后言语不和,一时冲动所导致的后果,这跟其他蓄意故意伤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比明显要小的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薛英泽 律师
2010年3月5日

1974年生,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